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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金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(简称“公司”)战略发展需要,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,确定公司发展规划,健全投资决策程序,加强决策科学性,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,完善公司治
理结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、《金能集团公司章程》(简称“公司章程”)及其他有关规定,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(简称“战略委员会”),并制定本工作细则。
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,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、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技术决策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。
第三条 受董事会委托,战略委员会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决策。
第二章 人员组成
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七名公司董事组成,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。
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、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,并由董事会任命。
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, 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委员担任,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。
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,委员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,自动失去委员资格,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。
第三章 职责权限
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:
(一)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二)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三)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四)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
(五)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;
(六) 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,提高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;
(七) 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宜。
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。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。
第四章议事规则
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,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,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。
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;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;会议做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。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,主任委员有权多投一票。
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;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。
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、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。
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,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,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。
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、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、法规、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。
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,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;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。
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,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。
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,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。
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;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,并立即修
订,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。